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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志亮、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出租有限公司等与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志亮。被告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亮与被告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