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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一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青龙镇下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雅玲,经理。被告云南一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故城镇先觉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一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四川省彭山县正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