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韩振荣与宁河县芦台镇皇姑庄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振荣,宁河县芦台镇皇姑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河县芦台镇皇姑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龙,村主任。上诉人韩振荣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振荣以与被上诉人宁河县芦台镇皇姑庄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钱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振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振荣撤回上诉,双方均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上诉人韩振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