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岷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何岷霖,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标的为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5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5.00元。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