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岷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何岷霖,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标的为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5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5.00元。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