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方相富与徐本伟、谢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相富,徐本伟,谢年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310号原告方相富,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徐本伟,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谢年福,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大余县,常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相富与被告徐本伟、谢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方相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方相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相富撤回对被告徐本伟、谢年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