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邮政局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成都兴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成某某。法定代表人罗成,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立,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朝,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志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红,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沈雨,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邮电局与被告成都兴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