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孟健与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健,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孟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健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健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健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光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