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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金兰申请执行赵怀有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兰,赵怀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兰,女,回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怀有,男,汉族,49岁。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奶款16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本院已依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