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秀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荣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33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秀荣。2012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韩一×,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秀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王秀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秀荣,听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5月,被告人王秀荣注册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的会员,该公司以其所谓的“BMC模式”能给加入者带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参加者缴纳保证金,从而成为该公司各个层级的渠道商,通过各级渠道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大肆敛财,进行传销活动。2010年6月,被告人王秀荣缴纳保证金后成为精彩生活公司的特二级渠道商。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王秀荣利用精彩生活公司的传销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并领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王秀荣在该公司的级别为特区诚信渠道商户(第三高级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经鉴定:被告人王秀荣推广(即发展下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为98.75%,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3743.7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被告人王秀荣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及部分下线人员结构图、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网站个人业绩报表及当月返利详细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李一×、杨××、王一×、李二×、唐一×、宋一×、陈一×、孙一×、冯一×、范一×、朱××、刘一×、李三×、周××、岳××、孙×、郭一×、曹××、李四×、张五×、高一×、董××、石一×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及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6、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说明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秀荣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秀荣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秀荣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的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秀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秀荣所得赃款应予追缴。原审被告人王秀荣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辩称精彩生活公司是正式注册的合法公司,其没有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也没有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获利来源于商家返利,并非来源于消费者。辩护人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王秀荣不属于在传销活动中的发起者、高级管理人员、宣传培训人员,不属于法律打击的重点;上诉人王秀荣的下线传销人员不是上诉人王秀荣发展的;上诉人王秀荣参与传销活动是被引诱下参与的,是不明真相的,媒体对精彩生活公司做过正面宣传报道;上诉人王秀荣没有直接向下线传销人员收取费用。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王秀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秀荣利用精彩生活公司的传销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的资格,并领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4月9日,上诉人王秀荣在该公司的级别为特区诚信渠道商户(第三高级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诉人王秀荣推广(即发展下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为98.75%,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3743.74元。上述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经侦支队接到案件线索,称王秀荣涉嫌参与网上传销活动,后将王秀荣抓获。2、证人李一×证言,证实2010年5月,其通过李五×的介绍了解到“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五×为其注册了会员,并将其安排在王秀荣的名下,成为王秀荣的下线。其现在是五级渠道商,会员名为红钻。2010年7月,其给“精彩公司”账户打入7000元钱,作为商户诚信消费保证金,购买了1000PV的商户消费积分,后升级为五级渠道商。其在太平洋网站上消费过10次左右,购买家庭用品,大约消费金额1360元。3、证人李六×证言,证实其通过母亲王秀荣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用小姨子单××的身份证注册会员,并一次性打入账户14万元,后得到返利10多万元。4、证人单××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4、5月将身份证借给姐夫李六×使用。5、证人杨××证言,证实其通过王秀荣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缴纳4000元保证金成为该公司和各诚信渠道商,其没有得到过返利。6、证人宋二×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初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亲家李七×使用,李七×与王秀荣是夫妻。7、证人王一×证言,证实其二姑王秀荣劝其加入精彩生活公司,买东西便宜,还能返款。其缴纳4000元加入的,没有得到返利。8、证人李八×和证言,证实其通过嫂子王秀荣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王秀荣替其注册加入该公司,并替其缴纳保证金4000元。其缴纳了200元电话费,没有得到返利。9、证人唐一×证言,证实精彩生活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在南昌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属股份制民营企业,其是法人代表。其占59%股份,主要从事五种电子商务业务,包括太平洋直钩官方网、无界太平通宝第三方支付、精彩生活便利概念店、太平洋社区及精彩生活时空。另外,公司推出BMP诚信创业基金,其中主要是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推出BMC电子商务模式。10、证人徐××春证言,证实其参加精彩生活公司及公司运行模式。11、证人李五×证言,证实2010年6月,张一×、么××向其介绍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上买东西便宜,还给返利。后来其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的普通会员,其将妻子黄××、女儿李九×、姐姐李十×也注册为普通会员。张一×、么××将其安排在王秀荣的下级,其成为精彩公司的渠道商。12、证人张二×证言,证实张一×向其介绍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上买东西便宜,还给返利。后其参加推介会听课,知道了BMC模式。后来李五×也介绍其加入精彩生活公司,并用其身份证替其注册了会员,其给了李五×7000元,成为李五×直接下级渠道商。其直接向孙二×推广精彩公司,并发展孙二×为其下级渠道商。13、证人李九×证言,证实其身份证借给父亲李五×使用过。14、证人刘二×证言,证实其是李五×的邻居。李五×向其推介过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李九×是介绍人,其注册后没有投资,但是在网站上购买了1000多元的商品。15、证人陈××证言,证实2009年6月,其干个体出租时,有乘客向其介绍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其使用妻子宋一×的名义注册,现在是三级诚信渠道商。2009年6、7月份,其将11万元打进去,成为三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王秀荣和李五×,没有下级渠道商。16、证人宋一×证言,证实其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其丈夫陈二×用其身份证从网上注册的。17、证人魏××民证言,证实其通过李五×、张二×、王秀荣介绍推荐成为精彩生活公司三级渠道商,其缴纳7000元作为保证金。18、证人于××证言,证实其通过李五×介绍注册为精彩生活公司普通用户,然后听了李五×、王秀荣组织的讲课,后投入4万元买个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李五×、王秀荣。其下级有于××、马××等人,不知道是谁安排在其名下的。19、证人陈一×证言,证实其通过王二×介绍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的,后张二×介绍其去参加招商会,其和王二×都是张二×的下级渠道商。其缴纳了7000元的保证金注册成合格诚信渠道商。20、证人孙一×证言,证实其通过张二×介绍注册精彩生活公司,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张二×将其安排在朱××的直接下级,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21、证人陈三×证言,证实其同学孙二×赵其借过身份证,当时孙二×说是用其身份证可以在网站上注册用户名,可以办理各项业务,可以买卖商品。22、证人冯一×证言,证实其在网上了解到太平洋直购网站,其汇款70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来听说其上级是张二×、李五×、王秀荣。23、证人王三×证言,证实其是张二×的妻子。其通过张二×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由张二×用其身份证注册会员,具体由张二×负责操作,其不清楚具体情况。24、证人范一×证言,证实其经张二×介绍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合格诚信渠道商,并缴纳7000元保证金。后张二×使用其账户发展他人,其变成五级渠道商。其上级是孙一×,孙一×上级是朱××,朱××的上级是王三×,王三×的上级是白一×,白一×的上级是张二×。张二×在其下面安排了一个人是张三×。25、证人朱××证言,证实其不清楚精彩生活公司的情况,其妻子刘三×使用其身份证注册了这个公司会员。26、证人刘三×证言,证实其2009年通过王三×知道的精彩生活公司,其一次性缴纳70000元保证金,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是用的丈夫朱××的身份证注册的。27、证人王四×艳证言,证实其2010年从网上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缴纳7000元保证金注册成为五级渠道商。当时没有上级,后来查询知道是张二×,下级是谁不知道。28、证人段××证言,证实其通过郭一×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使用亲属的身份证总共注册了九个账户,其缴纳7000元的保证金。郭一×的上级是张二×。其推广的人作为其下线,苗××也给其安排了几个下线,其名下总共有20多人。29、证人白一×证言,证实其2010年通过李五×介绍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注册成为会员,缴纳了11万元,成为特四级渠道商。后李五×退给其11万元,其退出了公司,以后的事情就是李五×操作了。30、证人刘四×证言,证实其通过其丈夫孙三×等人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缴纳14万元注册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网上自动提示了一个上级联络人员是张二×。31、证人孙二×证言,证实其通过张二×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注册成两个账户,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和同学陈三×的身份证。缴纳11万元保证金,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后来发展成特二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张二×,下级是苗××、郭一×(其丈夫)等人,这几个人后面还有2000多人。32、证人白二×证言,证实其经白一×介绍注册了精彩生活公司网站,成为会员。后介绍高一×加入。33、证人刘一×证言,证实其通过张二×介绍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会员。34、证人李三×证言,证实2011年初经李五×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后由李五×使用其身份证注册精彩生活公司网站。35、证人王五×证言,证实其经过孙二×介绍缴纳4000元保证金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合格诚信渠道商。36、证人孙××证言,证实其通过孙四×介绍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会员,后缴纳7000元给孙二×。37、证人苗××证言,证实其通过孙四×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后由孙二×帮助注册成会员,其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其上级是孙二×,其用旗子李四×的身份证注册成为其下级,孙二×又将曹××、段××安排在其下线。38、证人刘××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在孙二×开办的“四通驾校”学车时,通过孙二×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后由孙二×帮助其注册了账号,没有交费。39、证人刘五×证言,证实2010年7月,其在孙二×经营的美容院上班时,经孙二×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交纳35000元保证金,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户。2010年底其发展了一个叫周××的下级,周××缴纳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周××又发展了岳××,岳××缴纳35万元,成为三级渠道商户,其升级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韩二×等二人被安排成为其下级。其得到返利。40、证人张四×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孙二×、郭一×两口子向其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第一次交纳7000元给孙二×两口子,第二次交纳28000元。由孙二×办理,其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其没有得到返利。41、证人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其最初通过郭一×介绍,后又上网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其交纳40000元,公司贷款给其30000元,其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李十一×,李十一×的上级是郭一×。其得到返利2000元。42、证人周××证言,证实2010年底,其通过上网聊天网友刘五×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在2011年春节后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其上级是“羽扇豆”,再往上是刘五×。其累计消费2000余元。43、证人岳××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其帮助儿子周××注册精彩生活公司并交纳保证金。2011年5、6月份,其自己交纳175000元保证金成为三级诚信渠道商。公司安排由孙二×办理的。其消费2000多元,没有得到返利。44、证人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左右,其通过驾校教练郭一×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其交纳35000元保证金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其参加过三次培训及推介会,后其要求退出,郭一×退还20000多元,还有8000多元没有退还给其。45、证人郭一×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其妻子孙二×听张二×夫妇介绍的精彩生活公司。其妻子孙二×交纳11万元并贷款10万元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2010年9月,其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后其追加保证金4万元并贷款3万元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户,又因为其推广发展下线,级别上升到特二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孙二×,孙二×上级是张二×。46、证人曹××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其在孙二×、郭一×两口子经营的驾校学车时,听见郭一×、苗××说过精彩生活公司,后其自己注册,交纳7000元成为苗××妻子李四×的下线。47、证人李四×证言,证实其丈夫苗××用其身份证注册了精彩生活公司,其不知情。48、证人孙三×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其通过姐姐孙二×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其注册时写上邀约人郭一×,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其下级有妻子刘四×等人,其自动升级为二级诚信渠道商户。49、证人张五×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其通过孙二×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其注册在孙四×的下级,其交纳7000元保证金。2011年3月,其交纳4万元并贷款3万元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其推广发展了王六×为下线。50、证人高一×证言,证实2010年7月,通过别人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通过李五×帮助在网上注册会员,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渠道商,其是冯一×的下线。51、证人王六×证言,证实通过张五×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注册会员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其是张五×的下级。52、证人董××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通过表妹孙二×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孙二×帮助其注册成为会员,安排在孙××的下一级。53、证人韩三×证言,证实2010年4、5月份,其通过小广告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去南昌市参加了招商会,注册会员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2010年12月,其交纳40000元并贷款30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3月其又交纳35000元成为二级诚信渠道商户。然后又在网上开店,成为特二级诚信渠道商户。其发展下级会员9名。其上级是韩四×、吴××、白一×、张二×。李五×给其从公司贷款时进行过担保。54、证人石一×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朋友张四×向其推荐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合格渠道商。张四×是其上级。5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行为的定性答复》,证实精彩生活公司定性为传销。56、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王秀荣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及部分下线人员结构图,证实其属于特区诚信渠道商。下线人员有:高三×、张六×。次级下线人员3人;其他下线人员22167人。获利663743.74元。57、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个人业绩表、返利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网页截图资料、授权书、保证金收据等书证,证实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在精彩生活公司网站经营活动情况。58、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参与传销人员的开卡信息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网页截图资料、授权书、保证金收据等情况。59、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及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说明》,证实精彩生活公司电子数据库相关经营账目数据情况。60、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王秀荣基本身份情况。61、上诉人王秀荣供述,证实2010年5、6月份,么××、李五×向其介绍精彩生活公司,并与么××、李五×一同去北京参加精彩生活公司的招商会。其上网注册在高二×的下一级,高二×是么××的女儿。其最初交纳50万元和贷款50万元,成为精彩生活公司市级代理资格,其通过追加保证金,发展下线会员、自己消费等方式,现在是特区诚信渠道商。其直接推广发展了冯二×、张六×,还有宾××、高三×不知是谁安排的。间接推广发展的有黄××、李九×、张二×;另外还有单一×、李十二×、王七×、宋二×、李二×等人。保证金全部返还,获利大约40万元左右。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秀荣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秀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秀荣组织冯二×、张六×、单一×、李十二×、王七×、宋二×、李二×等人加入精彩生活公司网站,组织人员培训,其自身级别为特区诚信渠道商户(第三高级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推广(即发展下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为98.75%,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3743.74元,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活动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有关媒体对精彩生活公司虽曾作过宣传报道,不影响本案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量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秀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秀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