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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郑敏杰,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系天津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被告一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超然,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二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99号5栋地下A区。法定代表人马颂新。委托代理人田里程,男,汉族,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焕军,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一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二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杰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郑敏杰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审 判 长  吴启洪审 判 员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单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