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素辉与袁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庭室负责人意见:××××年××月××日承办人黄亮拟稿人黄亮校稿人李瑶峰打印份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周素辉。被告袁海云。原告周素辉诉被告袁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书记员李瑶峰担任记录。现原告周素辉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素辉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素辉承担。代理审判员黄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李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