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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江泽明与王荣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明,王荣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3号原告江泽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王荣启,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泽明与被告王荣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泽明负担。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