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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林炳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林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林炳庆,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炳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炳庆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林炳庆与申请执行人王小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林炳庆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明珠路苑上居1栋101、102房屋(产权证号:武办字第××号)抵偿给王小明用于偿还320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炳庆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明珠路苑上居1栋101、102房屋(产权证号:武办字第××号)作价3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小明抵偿林炳庆欠王小明款320000元。武穴市明珠路苑上居1栋101、102房屋(产权证号:武办字第××号)使用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小明;二、申请执行人王小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玉广执行员  明先红执行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