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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整理到这了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玲,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玲。被执行人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保民。王亚玲诉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于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王亚玲所购买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初始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协助王亚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亚玲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亚玲(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