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柯洎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洎岑,泉州公元纺织有限公司,林昕,郭杰清,吴丹樱,郭敬清,郭廷志,吴光塔,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柯洎岑,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泉州公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昕。被执行人林昕,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杰清,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吴丹樱,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敬清,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郭廷志,男,1955年3月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吴光塔,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廷志。被执行人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公元纺织有限公司、林昕、郭杰清、吴丹樱、郭敬清、郭廷志、吴光塔、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公元纺织有限公司、林昕、郭杰清、吴丹樱、郭敬清、郭廷志、吴光塔、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6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旭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