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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贾巴里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巴里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执字第00101号罪犯贾巴里初,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彝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巴里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以罪犯贾巴里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巴里初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贾巴里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巴里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