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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汪何娣与陈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何娣,陈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汪何娣,女,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陈忠生,男,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何娣与被告陈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何娣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何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何娣承担。审判员  卫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