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明源铝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明源铝业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温州市明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明。委托代理人:黄金顺。被告: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明源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管露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