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增长、黄珍珍、黄增玉与韩世江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增长,黄增玉,黄玲玲,韩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黄增长,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黄增玉,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黄玲玲(曾用名黄珍珍),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2日。委托代理人罗邦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被执行人韩世江,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关于黄增长、黄珍珍、黄增玉申请执行韩世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韩世江一次性返还黄增长、黄增玉、黄珍珍现金134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世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增长、黄珍珍、黄增玉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世江自觉履行118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