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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严义存与董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义存,董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严义存。被执行人董文秀。本院在执行严义存与董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严义存货款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现被执行人董文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货款1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