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刘亚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波,该司董事长被告刘亚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