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帅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