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帅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