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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猛。被告汪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