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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3382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