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桂侠诉孙宝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艳红,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其与被告已和好如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吉日嘎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