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曲阜某有限公司、孔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曲阜某有限公司,孔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曲阜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被告孔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曲阜某有限公司、孔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