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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曲阜某有限公司、孔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曲阜某有限公司,孔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曲阜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被告孔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曲阜某有限公司、孔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