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胡国青、崔海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春,胡国青,崔海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李迎春。委托代理人黄显金,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青。被告崔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春与被告胡国青、崔海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迎春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迎春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