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与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纯忠。委托代理人沈文骏,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0元,由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 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