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梁勇炜、杨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武军,梁勇炜,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武军,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申请人梁勇炜,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佳苑小区。被申请人杨林,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佳苑小区。申请人李武军因与被申请人梁勇炜、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勇炜、杨林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勇炜、杨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勇炜、杨林的银行存款2037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