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姚德其与李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其,李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姚德其。委托代理人姚炳娟。被告李文权。原告姚德其诉被告李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凌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德其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炳娟,被告李文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下:2006年12月1日,被告李文权的父亲李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条出具后不久,李某甲因病去世。此后,原告为借款一事向李某甲亲属催讨。李某甲的长子即本案被告李文权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2010年12月1日在借条上签字。2012年12月1日,李某甲的三子李某乙确认该借款系其实际取得,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借姚德其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原告认为被告李文权曾经在李某甲的借条上签字即表示其认可该借款并愿意偿还,缺乏依据,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德其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德其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