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法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古玉光与姚赛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玉光,姚赛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法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古玉光,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金山居委会鹿鸣中路53号1幢201。被告:姚赛红,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教师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玉光诉被告姚赛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玉光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玉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秀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