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刘某甲,男,194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丙,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丁,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卯,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伶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