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震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雄,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王景鸿,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震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肖建雄。被告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景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肖建雄、王景鸿、上海震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宣淞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