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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苏明利与杨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利,杨瑞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明利,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瑞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利诉被告杨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利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明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