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苏明利与杨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利,杨瑞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明利,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瑞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利诉被告杨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利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明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