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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二军与武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军,武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二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云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二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