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二军与武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军,武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二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云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二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