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黎昌宾与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昌宾,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昌宾,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黎昌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黎昌宾于2015年1月15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黎昌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昌宾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