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448。被告李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076。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明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