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执申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申请执行张军、亓雪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军,亓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申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被执行人:张军,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被执行人:亓雪艳,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亓雪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