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冉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316号罪犯冉军,现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了(2012)金永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冉军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军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军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军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军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