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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中福,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覃某某,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霜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敏爱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中福,被告覃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农历12月28日在家摆酒设宴举行婚礼。1995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甲,现年19周岁。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平平。原告认为被告生活习惯不好,对自己照顾不周,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原告于2008年底起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黄某甲随父随母由他自己选择;无财产分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常德市鼎城区黑山嘴乡四港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黑山咀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四港村10组居住;2、常德市鼎城区黑山嘴乡四港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市鼎城区黑山咀乡民政管理所联合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年底结婚。3、黄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生子黄某甲于1995年4月22日出生,现已成年。被告覃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迫于生活压力,覃某某2010年外出打工,后长期在成都打工,2014年黄某某到成都后,双方至今住在一个房子里。黄某某起诉要离婚是因为其有婚外情。覃某某不同意离婚,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覃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寸彩色照片1张、姓名为“廖某某”的手写身份信息纸条1张,照片是从黄某某的皮包里搜出,手写信息抄自廖某某的身份证,拟证明黄某某有婚外情,廖某某是黄某某婚外情人之一。对黄某某提交的证据1、2、3,覃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覃某某提交的证据,黄某某称不认识“廖某某”,自己的皮包里没有这样的东西,本院认为,覃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覃某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黄某某、覃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底结婚。1995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甲,现年19周岁,已独立生活。至2008年底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后双方相继外出打工,2014年起双方均在成都市工作。原告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黄某甲随父随母由他自己选择;无财产分割。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曾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共同抚育婚生子黄某甲,双方已建立婚姻感情基础,从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明看,婚后双方长期居住在黑山嘴乡四港村十组;原告认为双方因长期分居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较好,而不同意离婚。综上,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敏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