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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0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中群与刘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787-2号原告胡中群。委托代理人梁旭,陈洪刚,江苏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委托代理人孙兆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公司,住盐城市黄海东路105号。负责人,周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群与被告刘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