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与被告杨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侯XX,男,。被告杨XX,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XX与被告杨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侯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XX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侯XX负担。审 判 员 袁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