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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聂国达与徐政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国达,徐政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2498号原告:聂国达。委托代理人:王广亮。被告:徐政财,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塔下村13组12号。委托代理人:方素萍。原告聂国达为与被告徐政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伟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国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亮、被告徐政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国达起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聂国达与被告徐政财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聂国达为被告徐政财的沙发家具进行油漆加工,原告聂国达提供油漆材料和人工(包工包料),被告徐政财向原告聂国达支付加工款,加工款共计54657元。原告聂国达如期完成沙发家具的油漆加工后,被告徐政财却没有向原告聂国达支付任何的加工款,后原告聂国达多次找到被告徐政财要求其支付加工款,被告徐政财却推诿拒付。为此,原告聂国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徐政财向原告聂国达支付加工款5465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政财承担。原告聂国达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欠货款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政财欠原告聂国达加工款54657元的事实。被告徐政财答辩称:被告徐政财认为原告聂国达的加工沙发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徐政财定做的沙发未能通过案外人的验收,进而导致被告徐政财损失66750元。同时,由此还产生了去洛阳进行维修的费用及差旅费32000余元。因此,被告徐政财产生的损失应当与原告聂国达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扣。被告徐政财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金马家私厂销售合同、金马沙发销货单各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徐政财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667503元,同时约定若被告徐政财交付的货物验收不合格,则扣除被告徐政财10%的合同货款的事实;2.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被调查人王金友陈述,被告徐政财与洛阳的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将货物的油漆交给原告聂国达加工制作,由于原告聂国达制作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徐政财派人去洛阳维修的经过及产生的损失的事实。对原告聂国达、被告徐政财提交的证据,经双方相互质证。原告聂国达提交的证据,被告徐政财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原告聂国达加工制作的油漆货款54657元,由于原告聂国达的加工沙发油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产生的损失应当从中扣除。被告徐政财提交的证据,原告聂国达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聂国达、被告徐政财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聂国达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徐政财提交的证据1、2,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起至2014年5月14日期间,原告聂国达为被告徐政财的定做沙发进行油漆加工。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徐政财欠原告聂国达加工费54657元。嗣后,原告聂国达向被告徐政财催讨,被告徐政财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聂国达与被告徐政财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聂国达依约履行加工行为,被告徐政财未及时支付加工款,应承担支付所欠加工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徐政财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建议另案主张。综上,原告聂国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政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聂国达加工款54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7元,由被告徐政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