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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立群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立群。委托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许鑫。本院于2015年1月26受理了张立群、许鑫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立群、许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6日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许鑫一次性赔偿张立群各项损失人民币26086.58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电动车修理费等所有费用。许鑫承担湘A2QS**小型轿车的全部修理费。二、履行方式:1、许鑫于2015年1月13日已将医疗费人民币12586.58元支付给张立群;2、余款人民币13500元许鑫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给张立群。三、许鑫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张立群不得再就此事向许鑫及湘A2QS**小型轿车的车主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梦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