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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见琼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8号被执行人刘见琼,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刘见琼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4年12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