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胜、陈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74-1号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66号。被执行人: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尹某、陈某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某、陈某某名下财产25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