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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