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月海诉被告李辉、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海,李辉,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杜月海,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姜铁成,住址辽中县。被告李辉,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月海诉被告李辉、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已交10.00元,其余缓交),由原告杜月海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