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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月海诉被告李辉、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海,李辉,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杜月海,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姜铁成,住址辽中县。被告李辉,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月海诉被告李辉、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已交10.00元,其余缓交),由原告杜月海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