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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民初字第9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9-10-18

案件名称

北京月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与李东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月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李东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海民初字第9054号原告北京月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花虎沟33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广,总经理。被告李东曼,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月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福公司)与被告李东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月福公司于2014年3月6日依据月福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90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李东曼名下位于北京市宝盛里观林园23号楼xxx的房屋。现因原告月福公司与被告李东曼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月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东曼的财产保全措施,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东曼名下位于北京市宝盛里观林园23号楼xxx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建波代理审判员  侯艳蓉代理审判员  程 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