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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未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希圣与王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圣,王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未初字第00423号原告陈希圣。法定代理人陈立民(系原告陈希圣之父),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涂祖应,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圣诉被告王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圣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希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陈希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来源:百度“”